2019山东省卫生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准考证打印时间-报名时间-证书领取-学而网校

2023-05-06 17:32:53

山东省2019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通知已公布。更多卫生资格考试资讯信息请访问考试吧卫生资格考试网或微信搜索“万题库卫生资格考试”。根据《关于201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8〕138号)、《关于201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19〕1号)精神及有关工作要求,现将201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按照有关规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因档案号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考试合格成绩无法合成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我省或外省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流入地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一)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详见附件2)。(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鲁发〔2003〕3号)的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四)报名参加201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五)自2019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1)增加急诊医学(中级,专业代码为392)专业,执业范围为急救医学专业皆可申报。(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七)根据《关于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人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字〔2015〕17号)的有关规定,2013年以后(包括2013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招聘的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自2016年(中医临床类专业自2018年)起报考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必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2013年以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招聘的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报考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未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可不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另有规定的仍按其规定执行。(八)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九)自2020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理化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代码分别为109、211)和微生物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代码分别为110、212)专业类别合并为卫生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类别。2019年理化检验技术初级(士、师)和微生物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考试未通过的考生,成绩将继续进行滚动,剩余未通过的科目须在2020年对应报考卫生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相对应的科目。(十)根据《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关于及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规,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是“从事医师工作”的必要条件。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前的工作经历、规范化培训以及全日制学习期间的各类实习,均不能作为“从事医师工作”经历。(一)201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为便于考试报名和相关工作的统一开展,应试人员须通过中国卫生人才网(网址: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成绩查询。应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报名有关文件和提示,如实填写、提交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按属地原则正确选择单位所在市为报考考点(合格证书由该市发放)。应试人员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二)现场确认、资格审查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应试人员现场确认和考点资格审查时间为,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在上述时间段内,开展现场确认及考点资格审查工作。各市现场确认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应试人员填报并确认报名信息后,应及时通过报名系统打印《201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经单位审查、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指定地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应试人员现场确认时提供的材料应包括: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应试人员资格审查工作。具体包括通过审查原始材料确认网报系统中应试人员身份、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等报考条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应试人员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考务管理系统中予以通过,并将通过人员信息数据通过考务管理系统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根据系统设置条件,自动对各市提交的应试人员网上报考信息进行审核筛选,对报考条件存疑的应试人员信息退回相关市重新审查。各市要严格报名审查工作,认真审查报考资格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签署意见,加盖印章,留存并妥善保管应试人员报名材料备查。各市务必于2019年2月22日前将应试人员报考资格全部审查完毕,以确保卫生考试报名工作顺利进行。(三)应试人员现场确认后应及时查看资格审核状态。审核通过后,应在2019年3月8日至3月19日期间登陆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办理资格审查、网上缴费的,视作放弃。各市务必将现场确认方式、时间、地点、缴费时间及方式进行公告,确保应试人员顺利报名和参加考试。请各市在审查确认现场注意提醒应试人员及时进行网上缴费,避免因逾期未缴费影响参加考试。根据《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三项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66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31号)文件规定,。(一)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及时将报名时间、现场确认地点和要求、缴费方式等信息进行公告。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照《201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表》(见附件3)完成有关考务工作。(二)2019年3月29日前,各市确定考场并完成考试试室和应试人员座位编排工作,并在考务管理系统提交考场编排数据。护理学(师)专业各科目试卷均有条形码标识,须将护理学(师)专业应试人员编排在同一试室内,不得和其它专业应试人员交叉编排。(三)各市在组织实施本地区考试工作中要明确权责,妥善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各市通过考务管理系统下载打印《试室编排表》《座位安排表》和《座位贴》,分别用于标识考场、试室及座位。(四)各市要加强考试安全管理,特别是试卷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同时对主考、监考、巡考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有关考务规定,熟悉考试专业分类,掌握考试工作程序,须重点培训如何指导报考护理学(师)专业的应试人员在答题卡指定位置规范粘贴条形码。(五)考试实施期间,各市必须遵守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考务要求,维护好考点考场秩序。切实加强对应试人员的手机等通讯工具的管理,提高对高科技作弊的防范意识。同时须加强试卷在考务办公室领取后至试室的途中安全监管,加强监考人员培训,杜绝发生错发应试人员试卷、漏收、错装应试人员试卷和答题卡等情况。(六)各市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等有关政策的宣传执行力度,严肃考风考纪。对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进行报名及考试期间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规定,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精神,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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